开曼群岛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分别颁布的《2018 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和《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那么,跨国企业该如何应对开曼与BVI公司的实质性要求?佰信将在本文中为您做重点分析。
法规背景
2017 年 12 月 5 日,欧洲联盟(欧盟)公布了一份「不合作」税务司法管辖区名单,通称为「欧盟黑名单」。欧盟于此名单内将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一些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列入灰名单,认为它们有意「协助离岸结构或进行安排,以让其获取一些不能反映该司法管辖区实际经济活动(‘经济实质’)的利益」。
为解除欧盟对其所认定「缺乏经济实质」的担忧及使其脱离欧盟黑名单,每个司法管辖区均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方案,以下是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应对方案:
(1)开曼群岛立法议会通过了《2018 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该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刊宪,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2)英属维尔京群岛通过了《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该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刊宪,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法规重要内容
经济实质法中,开曼和BVI涵盖到的公司:
1、开曼:
(1)开曼群岛公司:
①根据公司法成立;
②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2)根据 2017 年有限责任合伙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3)在开曼群岛境外成立,但根据公司法注册的公司。
2、英属维尔京(BVI):
(1)所有具法人资格的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非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税务居民企业不在本范围内)
(2)所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法人资格并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
经济实质法中,开曼和BVI都将涉及到业务:
(1)银行业务
(2)保险业务
(3)基金管理业务
(4)融资及租赁业务
(5)总部业务
(6)航运业务
(7)持有资产业务
(8)知识产权业务
(9)分销和服务中心业
这些行业也是选择注册开曼公司和BVI公司最常见的业务,如果您在未来规划需要使用开曼或BVI公司来经营这些业务,可以咨询佰信顾问,我们将协助您完成注册并指导应对实质性要求的策略。
经济实质法中,在开曼与BVI开展相关业务时需注意的要点:
(1)在开曼开展相关业务时:
①在开曼境内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
②在开曼境内有足够的业务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及相关设备等);
③在开曼境内有足够的拥有适格资质的全职员工;
(2)在BVI开展相关业务时,考虑到其业务实质和范围:
①就该等业务雇佣了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短期或长期,被相关实体或其他实体雇佣均可,但必须身处BVI境内);
②在BVI境内产生足够金额的支出;
③有进行核心创收业务合适的办公场所;
④若系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且需要使用特定设备,则该设备须位于BVI境内;
经济实质法中,开曼和BVI的“核心创收业务”:
“核心创收业务”是指在产生收入方面对相关实体至关重要的活动,法案对于以上列举的每种相关业务的核心创收业务均进行了具体说明,下面选取基金管理业务和持股业务为例:
1、基金管理业务:
①作出投资决策;
②计算风险和储备(reserve);
③对货币和利率波动和套期保值作出决策;
④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报告。
2、权益持有业务:从事持有权益所有相关活动。
重点分析
1、对于现有已设立开曼、BVI公司的企业,请先分清楚目前开曼和BVI公司的主要用途,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开曼公司(以常见目的为例)
A3:离岸地的存在有其优势,像香港、新加坡依然是华人企业重要的业务布局所在地。是否要在未来的业务规划中使用开曼或BVI公司,依然取决于要从事的业务、预期带来回报以及需要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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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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