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美国商标是十年有效期。但是有不少商标在第六年被无效了。这让商标持有人一头雾水,这是什么情况呢?
美国商标在注册后第5-6年的时候,需要进行宣誓才可以使商标继续有效,宣誓最多的是是根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进行,如果是通过马德里方式延伸办理的,则是根据商标法第71条规定进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宣誓除了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还有第十五条规定。
美国商标法第15款,允许某些商标注册人提交不可争议性宣誓书即第15款宣誓书。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可以但不是必须向专利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已 连续使用年份的宣誓书。一旦第15款宣誓书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该注册即成为不可争议的注册。不可争议的注册只有基于一些特定理由才能被撤销,而不能因他人的先使用或者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等显著性相关原因而被撤销。
因此宣誓主要是两种:
1、单纯根据第八条规定宣誓,直接让商标继续保持有效。
2、第八条规定加上第十五条规定,不仅可以继续保持有效,商标有效期内,保证商标不会被撤销。(除一些特定理由才能被撤销,基本上是不会被撤销)。
因此第二种宣誓方式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