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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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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

一、商事主体报送年报


1年报范围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已满周年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年报时间

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简称为滚动年报时间)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该自然年度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自然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注意:海关管理企业不实行滚动年报,其年报时间仍为每年的11日至630日,年报方式和内容不变。商事主体登录年报系统后可查看是否属于海关管理企业。


滚动年报企业如下图:

不实行滚动年报企业:

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


1公示范围

企业应通过本系统公示下列信息: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公示时间

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报


1、年报范围

凡于201812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2018年度年度报告。


2、年报时间

201931日至630日。


重要事项说明:

1)、随机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抽查发现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2)、载入经营异常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下同),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gsxt.gdgs.gov.cn)向社会公示。

3)、商事主体逾期年报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自2015年度起,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5000元罚款;连续三个年度以上(含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处以1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代表机构逾期年报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5)、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6)、信用惩戒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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